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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民事案件实践中外国法律专家证人的问题

Rong Kohtz , Esq. (Email: [email protected])

外国法的适用问题是中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的一个新的挑战。鉴于外国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中国法院往往有避免适用外国法律偏于直接选择适用中国法的倾向。外国法适用过程中的第一步是外国法律查明。中国法院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在应当外国法适用的情况下,法院也因外国法未能查明而适用中国内国法。外国法律查明是制约中国涉外民商,家事审判的“瓶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法院如何查明外国法律做出了规定。首先人民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的义务。其次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负有提供外国法的义务,必须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外国法律。其三,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法律规定外国法的查明即可由当事人提供亦可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那么如果当事人完成了外国法的查明责任,证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则可以卸下外国法查明的沉重包袱,适用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律的,首先要提供外国法律法规的条文,判例。中国法院的法官并不熟悉外国法律,特别是判例法传统国家的法律,更为复杂。对于外国法的内容如何确定及正确理解,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中国法院依职权获得的,法院均需要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可见当事人不仅有提供外国法律条文的义务,而且应当提供相关的辅助性渊源。

外国法查明是极为专业化的问题。当事人履行涉外民事审判中的外国法查明义务离不开专家证人。在中国法院涉外民事审判实践当中,外国法专家证人多是驻华的外国律师行律师。中国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类的专家证人实际就是一方当事人聘请的律师,证词极为片面,证明力极低,而且与法官的交流极为不便。这种所谓的外国法专家证人在中国法院的信誉及作用都是有极度有限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例涉外案件的审判书中尖锐批评一方当事人的外国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意见书“仅表明了律师的单方意见,而所提供的判例也与本案纠纷的实际情况不同,对本案处理并无实质性的指导及帮助意义”。那么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对策呢?

外国法适用在美国和其他很多国家的法院已经有相当的历史。法院考证外国法专家证人的权威性、相关的经历,确定是否采纳专家报告的程序也相当成熟。我在美国及他国法院多次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核后作为外国法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专家证言,出具书面的专家证人证言。在自己的办案过程中,我也时常运用外国法律专家证人。根据我多年的经验,针对中国涉外民事案件中的专家证人问题,当事人应当采取一下应对措施:

1. 提供的域外法律法规的条文,判例一定要全面。

2. 一定要提供与成文法及案例相关的辅助性渊源。

3. 如果通过法律专家出具意见书的形式提供外国法,意见书一定要有理有据,不可偏激。意见书必须要符合当地法院的文书要求。

4. 专家应当在特定外国法领域有深厚的学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声望,并且能够在审判程序当中将专业知识运用自如,与法官诚挚沟通,成为法官信赖的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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